在上一個世紀,政治、經濟市場有一個非常可怕的迷思,那就是,各國政府對經濟成長率的追求,已經高過對人民真實福祉的追求。

這真是個非常可怕的夢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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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李爺的岳父過八十大壽,李爺隨當家豆回娘家,向岳父拜壽,因一時高興多喝了幾杯,當場醉倒,被送回書房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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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馬英九在哈佛法學院的恩師孔傑榮(Jerome Cohen)在香港南華早報寫了一篇文章給馬英九(原文連結: http://www.cfr.org/publication/17748/ties_that_blind.html?breadcrumb=%2Fregion%2F),裡面提到上週陳雲林來台期間,警察作為的確不符合民主作為;另外也關切起台灣未起訴就羈押陳水扁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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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的觀念源於英國,那裡的人們稱程序正義為“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自然正義”原則的具體內容是:1、任何人不得自己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人的案件;2、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自然正義原則是司法審判活動中的最低條件,任何人如果違反了這一原則,則該司法審判活動無效。受英國程序正義觀念的影響,美國也接受了程序正義的觀點,並使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美國學者戈爾丁在其《法律哲學》一書中論述了程序正義論的觀點。他認為,程序正義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關於程序正義我將試圖表明……堅持公正標準能促進糾紛的解決,而不僅僅是把他們了結。”程序可以使爭端無需使用任何實體法,而用既非違反某一法律的也非符合某一法律的方式得到解決。他說程序公正尤其對糾紛的審理和解決的實現方式有決定性影響,也對第三者接受和使用勸導性糾紛有決定性影響。並反復強調“對程序公正的需要來自類法律式解決糾紛的本質本身。”並對程序正義與“類法律式解決糾紛”的各種解決辦法(仲裁、調解、治療性整合)的聯系進行了論述。同時戈爾丁還分三個方面提出了程序正義的要求和標準。一、中立性:1、“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2、結果中不應該含糾紛解決者個人的利益;3、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二、勸導性爭端:4、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都應給予公平的注意;5、糾紛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論據和証據;6、糾紛解決者應隻在另一方在場的情況下聽取一方的意見;7、各方當事人都應得到公平機會來對另一方提出的結論和証據提出反響;三、解決:解決的諸項條件應以理性推演為依據;9、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証據和論據。[7]陳光中教授曾將其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對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及時終結性、終結性、人道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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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程序正義 恐致互損互耗
【聯合報╱黃耀明/公司負責人(彰縣伸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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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次貸和金融危機真正不能說的秘密!

作者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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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陳雲林離台前夕的抗議潮,在台北市立美術館外僵持一整夜,「北美館」意外成為所有即時新聞的頭條標題,有人說,「至少六小時的免費廣告,北美館真是賺到了!」巧合的是,館內台北雙年展聚焦的正好是全球的街頭抗爭與社會運動,如今再去看展,感受應該特別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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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傻瓜繳學費學習,聰明人以傻瓜繳的學費學習」-- 巴西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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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a starry sky I was taking a walk, on a ridge overlooking neon cities,
With my companion, the spirit of deso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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